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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新规定

发布日期:2020-06-28 浏览次数:509

长期以来,我国采取违约行为不得请求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当事人如果坚持主张,则应通过民事责任竞合的方法,选择侵权诉讼方可获得支持。这个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的,并为司法实践一直所坚持

 

这样的做法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对当事人却形成讼累,一个违约行为既造成债权人财产利益的损害,又造成精神利益的损害,却须提起两个诉讼,并且可能还不是由同一个法院管辖。本条规定,因违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有利于受害人方便、及时地行使权利,保护自己。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6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条文是对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可以直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救济的规定,这是一项新规则,因为以前的司法解释是禁止在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救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