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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名制客票丢失补办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发布日期:2020-06-28 浏览次数:340

《民法典》合同编第815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这一条文是对旅客须持有效客票乘坐的规定,与原《合同法》第294条规定相比,主要是增加了实名制客票丢失可以补办并不得收取费用的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