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
4000-123-788
当前位置:首页>>涉外民事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1-03-09 浏览次数:501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中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中双方可以是法人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低用工年龄,终于法定退休年龄。劳务关系中个人方的主体资格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的民事能力即可,还包括16周岁以下和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包含着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动者在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对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工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可获得工资报酬,且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遵守每天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工作制,还可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带薪休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可获得劳务报酬,不享有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劳务报酬的多少、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一般由双方约定。

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发生劳动争议时,一般要经过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再想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调整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劳务关系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发生劳务争议时,更符合民事争议特征,双方可协商、可调解、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调整具有明显的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