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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诉讼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20-08-24 浏览次数:458

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制度的规定肯定了司法在解决公司问题时的介入,但由于其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在实践中存在不可避免的盲区。对此,必须要全面、深刻的理解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把握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僵局制度的宗旨,以公司法的精神和原则指导司法实践,解决审判中可能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

(一)司法适当干预原则

公司僵局诉讼的启动,应以其他救济途径用尽为前提,在公司自力救济、行政管理、仲裁等手段都已无法解决僵局纠纷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股东的请求对公司僵局的介入才是适时、适当的。

(二)非解散措施优先原则

即便公司僵局进入诉讼程序,也因充分考虑限度的维持公司。“无论何时,只要公司解散令能够被一种可替代性的法律救济所代替,则公司股东的申请解散令就应被法庭驳回,因为公司解散是一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目的正当性审查原则

诉讼中,应全面判断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正当性,防止股东不负责任的随意要求解散公司,或通过解散公司来达到明显不当的目的和利益,以切实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