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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的常见罪名

发布日期:2020-05-01 浏览次数:543

 

   涉外重大刑事案件中我们经常见到的罪名主要有四类: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括海洛因在内的现代毒品大多来自于境外毒源地,这说明毒品输入我国必然会经历一个境外生产、走私、国内运输、国内贩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会有外国人的参与也会有中国人的参与,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司法系统就享有管辖权,这意味着无论毒品犯罪的嫌疑人国籍如何均会受到我国法律的管辖。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走私罪

除了上述针对毒品这一特定对象的走私行为外,我国刑法对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文物、走私贵重金属、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淫秽物品、走私废弃物,这些特定走私对象我国刑法都做出了特别规定,并且处罚相较一般走私罪要更加严重。

走私罪在我国属于重罪,最高量刑可致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三、             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             其他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逃汇罪等等。

随着我国的开放力度的加大,以上这些犯罪行为的数量也出现的大量的增加,我国的司法系统对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都报以极大的审慎态度,这导致一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比一般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更高,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更加繁杂。

我们在以往的案例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嫌疑人虽明知法律禁止但仍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结果身陷囹圄,在被羁押之后又经常因为对国内法律知识的缺乏而做出错误举措,这样的行为可能导致一定的司法偏差。